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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法律意义股权转让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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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法律意义股权转让篇.docx

上传人:书生教育 2021/9/2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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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法律意义(股权转让篇)
1、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意义。
工商登记,是通过对企业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审查、确认,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
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前提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对这个事实加以确认,并公布于众。《公司法》第
33 条的规定: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权受让人在受让公司股权后应当及时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只有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
的受让人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定义务主体。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人,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后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人有协助履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义务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在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中,通常会有受让人把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认为是股权转让人,在股权转让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起诉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或要求股权转让人为其办理工商登记,这其实是对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义务的一种误读。《公司法》第 33 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该条规定将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归为公司,股权转让人的义务仅是
协助。因此如果股权转让人在转让协议生效之后,履行了协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通知义务,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而由于公司和董事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人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人的权利只能通过起诉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的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篇)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其操作方式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 、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权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街道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在受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的限制。因此在受让人受让股权时通常采用两种受让方式。
一是受让人与转让人事先签定《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性约定,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股权受让人成为实际股东之后,再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二是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再依程序征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此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