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HCRJ 048-1999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认定技术条件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分类、分级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和使用说明书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前言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 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鉴于油烟净化器产品国内尚无标准可循, 为使这类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规范化, 制定了《油烟净化器产品认定技术条件》。本技术条件为国内首次制定。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 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具体承担。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 北京绿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兴华环保设备联合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净之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天地新环保有限公司。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姜鹏明赵云涛姚焕清李小科方翠贞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范围本技术条件规定了油烟净化器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食品加工业及烹饪中对油烟进行净化,排风量大于 2000 立方米/h( 标) 的油烟净化器。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 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J 122-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69 × 1-8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931-92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采用其最新版本。定义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单位为 mg/ 立方米(标)。油烟净化器 2 指对烹饪和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的设备。油烟净化率指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 被去除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百分比。式中: P─油烟净化率, %; C前─处理设备前的油烟浓度, mg/ 立方米(标); Q前─处理设备前的油烟气流量,立方米/h; C后─处理设备后的油烟浓度, mg/ 立方米(标); Q后─处理设备后的油烟气流量,立方米/h。机械式油烟净化器指用过滤或其它机械分离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 J。电子式油烟净化器指用静电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 D。湿式油烟净化器指用水膜、喷雾等液体吸收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 S。复合式油烟净化器指采用以上任何二种或二种以上方式组合而成,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分类、分级与命名分类 1 、油烟净化器按其工作原理分为机械式(J) 、电子式( D) 、湿式( S) 、复合式四类。 2 、油烟净化器按其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分为 A、B、C、D 四类,见表 1。表1 油烟净化器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油烟净化器类别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 % AP≥ 95 B90 ≤ P<95 C80 ≤ P<90 D70 ≤ P<80 命名油烟净化器的命名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位伯数字表示。示例 1: YJ-J-2-A 指处理风量为 2000 立方米/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