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21/9/30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br/>: .
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同住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上海房屋动迁纠纷判决案例私房户籍所在同住人获拆迁安
置补偿款
原告李某,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XX机械制造
(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本市长宁区 XX西路442弄 124支弄96号,暂住本市长宁区 XX路1041弄19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李X 一,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杰,男,2006年7月30日生,汉族,暂住上海市
长宁区XX路1041弄19号203室。
法定代理人李某(李 X杰之父),年籍略。
原告王X丞,女,1975年12月2日生,无业,户籍地甘肃
省兰州市城关区 XX巷31号1001室,暂住上海市长宁区 XX
路1041弄19号203室。
被告李莉,女,1944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 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暂住本市 XX区XX西路 1432 弄 31 号 103 室。
被告张润,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长 宁区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住本市 XX区XX路959 弄9号501室。
被告张泳,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 本市长宁区 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号,住本市长宁区 XX 西路1432弄31号103室。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 X民,男,上海虹口区企业 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住本市闸北区 XXX路121弄15号104 室。
原告李某、李X杰、王X丞诉被告李莉、张润、张泳用益物 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 X一,陈如浪、原告
李X杰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浪,原告王 X
丞的委托代理人陈如浪,被告李莉、张润、张泳的共同委托 代理人李X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李X杰、王X丞诉称:原告李某的户籍于 2001 年2月迁入了涉讼房屋的妻、子,三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内。
2007年10月,涉讼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三被告即与动 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李莉向拆迁单位承诺 其负责安置原告一户。原告得知上述事实后,即与三被告交 涉,要求分配房屋并分割补偿款,但三被告非但拒绝,反而 以实施暴力和威胁的手段要求原告一户搬离涉讼房屋。原告 无奈之下只得另行租房居住。因此,要求确认三原告为上述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三被告对原告一户进行安置,并向 三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600,000元,同时要求支付三原 告过渡租房费用13,000元。
被告李莉、张润、张泳辩称:李莉与三原告是房屋租赁关系, 张润、张泳的动迁与三原告没有关系。;李莉对动迁单位作 出的承诺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为,是无效的。承诺书即 便有效,安置李某、李 X杰两个人也仅是李莉的义务。被告 方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三原告属于被安置补偿的义务。 被告方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三原告属于被安置补偿对 象,而本次动迁适用的系对三被告的房屋所有权的补偿,对 用益物权人并没有进行补偿。因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