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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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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曲颖
杨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保证。列宁就曾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
古代陪审制度起源于公元前5-6世纪的雅典。当时的雅典没有专门的法官,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陪审团进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一般认为最早在英国形成,后几经变迁,形成两大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15世纪陪审团制度随大英帝国的扩张,得到广泛传播,并在美国得到发展完善,在美国大部分州,陪审团制度适用所有刑事、民商事案件。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的出现,是在清朝末期。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制遭到了破坏。改革开放后1982年的宪法中未规定陪审制度,198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在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和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由于立法上的“淡化”,陪审制似乎成了司法制度的一种“摆设”,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社会各界要求对审判工作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最基本的方式,也仍被法律界所认可。在上世纪90年代,全国法院开展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