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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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的扣除分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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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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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项目
内容
(我国)
优点:对纳税人全部所得区分性质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
缺点: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优点: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缺点: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
优点: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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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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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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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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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国多年,拿了某国的绿卡,回到中国境内工作,是居民纳税义务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从四个方面考虑:
①中国是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地;
②在中国境内是不是购置了不动产;
③主要政治活动是不是在中国境内;
④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是不是接到中国境内。
如果同时满足这4条,说明在中国有长久的居住意愿,中国就成了习惯性居住地,就是中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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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判定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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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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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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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到年末,按这个量化资产取得的收入就是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