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序号类别内容 1婚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 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2 年9月 28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 年 11 月 28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4 年5月 29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丧假 1980 年2月 20 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 [80] 劳总薪字 29 号[80] 财企字 41 号)规定 3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 2007 年 12 月7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4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 年3 月 14 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5三八妇女节《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 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根据 1999 年9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内容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 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