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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第二被告黄某亲属的委托
并经黄某同意 , 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
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涉嫌聚众
斗殴罪名没有异议 , 但黄某存在诸多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
减轻处罚情节 , 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一、犯罪开始时黄某无斗殴故意 , 在斗殴过程也是被动
中产生的互殴故意。
,
从犯罪的意思联系上及纠结的人员上 , 首先是叶某一方电话给苟 x、谢 xx, 召集了十余人 , 然而黄 x 在斗殴之前是无犯罪联络的。卷宗 15 页, 黄 x 的笔录记载“过后我走出屋来 , 最先进去的胖子 ( 叶文权 ) 就从屋里边跑边打电话说有人闹事 , 还喊我们等到。 ”卷宗 29 页胡 x 的笔录“跑到老桥要到桥中间的时候张豪 ( 黄 x) 就追到了那个人 ( 叶 xx), 然后就
用甩棍打了他的手 , 我见状就冲到他们两人中间拦着张豪,
那个人就在旁边一直打电话喊人过来。我就将张豪推到一边 ,
上去跟那个胖子说叫他没有必要叫人的 , 我们不是有意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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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只要安排两个妹妹就了事了。 ”显然 , 本案黄 x 从开始时是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 产生斗殴也是被迫的。
从准备的犯罪工具上 , 叶 xx 、苟 x 一方携带众多板刀、
钢管 , 而黄 x 虽携带有犯罪工具。也只是在被对方砍杀时 , 被
动将猎刀乱挥。
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 , 也是出于被动 , 才导致互殴
故意。双方从“壹桶天下”洗浴中心出来后 , 来到老桥头面摊子坐下来协商 , 本来事情已得到缓和 ,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 , 苟 x 趁马 xx 不注意 , 用准备好的砍刀从后背砍伤马 xx 。随后 , 马 xx 、黄 x 就开始跑 , 叶 xx 、苟 x 等人提刀追砍。跑到老桥中间的人行道上 , 马 xx 、黄 x 是被迫与叶 xx 、苟 x 一方发生持续一分钟左右的斗殴。过后 , 黄 x 就朝泸天化方向
跑 , 没有被追砍的人追上 , 跑到泸天化的体育场躲着直到凌
晨五、六点。而马 xx 却没跑掉 , 被殴打的跪地求饶 , 直至被苟 x 用钢管打昏。
也就是说 , 被告叶 xx 、朱 xx 、苟 x 等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二、黄 x 系初犯、偶犯 , 无前科劣迹 , 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黄 x 在平时表现良好 , 虽然没有固定职业 , 但是也在纳溪
区倒流河生态农家乐打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 该情节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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