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规约虚云和尚全集【明证2013-2-13再整理】
原编
云栖寺万年簿记
住持退位,预先同退居班首、书记、大众商同,公举寺内外贤能。如人众多,须用桂圆书各人之名,于韦陀圣前拈签,以三次为准。无论十方子孙,均必具法卷,不定何家。无法卷者,须续本寺先代之法,不能接现在住持之法,然后方得入院。钟板犍椎,不能擅改。
住持宜常住山中,领众行道,除有重要公事下山,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或有道德老年,可以方便随众;其年轻者,无重要事,除病不许。
住持退居,宜由大众选择相当寮房,为退居寮,不得任意自建宽广大舍,浪费常住资财。
本寺山场,系自有之产,照碑文山照管业;并无山主地,不得凭人假认,侵占常住利益。
住持不得于附近私住小庙,妨害常住缘法。退院后,不住常住、在附近住小庙,或不遵戒行名誉者,不得入祖堂。
大众月单费,上自住持以至班首职事清众,一律每月送钱五百文,除有特别功劳,于月单外,相当酬劳;普佛斋,普通一包,住持及司犍椎者双,文书亦然。住持须随众上殿堂坐香,除客情外,不得办小寮菜;除各堂当执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其余概不得打饭偷安。
住持灭后,不许私立塔墓,应送入海会塔内,依先后位次而安。
住持不可收女徒,于本山结庵而住。凡有尼僧女客,来寺住宿,无论老少,均送女客堂。女客亲眷男子,及一切僧众,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纵有要事送单,自住持及职事僧,须二人同进,不得久停,或请在客堂言说。
住持振兴常住,纵有大功劳,其剃度或法派,两派子孙,不得矜功,侵占常住,改作法门及子孙丛林。一切财产系属公有,除个人私财外,一概不得侵占。
住持每月三十日,须会同客堂、库房、禅堂结算账目,于年之正、四、七、十各月十五日,齐诣韦陀圣前告香;每月朔圣,初八、二十三,腐菜浆粥;初八、十四、二十三,入浴。
旧住持辞退,新住持接事,须由老住持会同班首职事,照《万年簿》点交文书、契纸、什物等件;如有新添紧要什物等项,于《万年簿》后加登注明,有破坏者须登注破坏原由。
每年传戒请十师及引礼,须选择相当人才;其求戒者加意审察,不得滥传,恐有恶劣分子,败坏法门。日期以五十三日。不用请帖报单。而戒期圆满日,须领新戒踏看寺内山场界址,清理界址碑,及祖师之塔,以便护持。
逢年清明、冬至,住持会同职事,于本山及潮圣庵、净耳寺、松隐寺、福兴庵各处塔墓,拜扫一次,以示后来知有此诸寺基、山场,俾有力者重兴古刹。
朔望诵戒,自住持以及清众,须齐到听诵。有要事须先陈明,如无故任意不到者,议罚。
常住圣像、法器,田地、山场,字画、什物等件,只准加增,不准减少、或变卖、抵押等情。其常住每年用费,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不得拖欠外债。
诸方丛林应付经忏,规矩不能整理,渐趋下流。此后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请念经拜忏,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除重要护法外,概不出门,致妨道业。
常住禅堂坐香规矩,及贴单请职,概照金山。每年十月静七,至少二七,以为定例;佛七数次,用为方便,接引化导。
大悲阁常住四人,礼大悲忏,每夕回向,免上殿过堂;念佛堂终日念佛,年老者住塔院、松隐寺,每日念佛三次,亦免上殿过堂。
常住永远海单。远路初到寺者,免殿堂三日,请茶一次,客斋三日;三天后随众。
二十、本寺常住诸师或挂单者有病,须派人照应;病者无钱疗治,常住应供给医药,方合慈悲心,符丛林本旨
二十一、云水堂须安妥实人为寮元香灯,照应来往挂单者。良善者,劝讨单;恶劣者,退单出寺。
二十二、客堂、库房、下院、方丈、管庄,各宜置账目,每月或每年须聚大众算明,以杜弊端。
二十三、下院挂单,只准一宿,如要多住,即请其上山常住;诸师有事或病下山,在下院病愈事完,速即回山。
二十四、常住每年收入支出,一切账目,须总其数,列表张贴,令大众共知。凡住持及职僧,须按年认真培修各处房屋,不可坐视,任其倒塌朽漏。
二十五、常住一切重要品物、房屋、田庄,并每年经过大事,及田产交涉、词讼官批判,须登记《万年簿》以为纪念,亦令后人共知。
二十六、凡兴常住,总以宏扬佛法,认真行道为本;如不依佛制,随顺潮流,贵贱买卖、放账营利等与道相违之事,纵令常住丰富,决不可为。
二十七、时当末运,人心不古,邪见恶人增胜,或有交涉事起,总以忍让解决为上,切不可与当地各界结怨,恐为恶人乘机扰害常住。
二十八、凡有亡僧,停西归堂,念佛三日,后鸣楗槌,由住持领众,送亡僧入化身窑,七日后方行荼毗。早晚殿上回向三日,上自住持以及清众,须由四寮职事公同(共同)查检什物等件。如亡者富有资财,相当办理超度事;或有余款,经亡者在生心愿,将作何用;如彼未曾预言,当由大众公议,即存常住,每年作祭祀等用,其子孙不得私受。如亡者衣单等项,由客堂集众估唱,变卖结缘。
二十九、亡僧无钱,亦无衣物,常住应照常荼毗,念佛回向,助其往生。
三十、每年清明、冬至日,宜开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