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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
《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财 政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 收支计划。学校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 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工作由校长主持。预算编制工作遵循 “自下
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原则。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五条 学校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预算管理工 作的要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预测的财力,编制 本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大收大支、综合预算;
二、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四、 管理规范、节约高效;
五、 公正、公平、可持续发展;
六、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由财政补
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公用
经费和专项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学校年度支出预算编制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九条 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 人员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
二、 人员数按照学校上年度 9月末的实际在编人员数编制。
三、 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规定开支的项目和范围按实编
制。
四、 未列入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由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
第十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 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组成。
二、 在预算编制前,学校须按规定将在校学生人数按照上年度 9月末的 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换算成标准学生数 (换算标准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 市教育员会确定);换算成标准学生人数后按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生均 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编制公用经费。
三、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四、事业收入中的学费收入部分安排 10%用于学生帮困、贷款贴息、勤
工助学、奖学金等学生工作经费。
第^一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 专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及事业收入组成。
二、 学校各相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 “专项经费项目数据 库”,并根据专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按轻重缓 急排序,提出年度各相关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并撰写专项项目建设的可 行性报告。
三、 财务处负责建立学校 “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汇总平衡全校各专 项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轻重缓急安排学校年度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初稿, 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 学校申请的专项项目必须纳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专项经费预算管 理中已经确定的专项项目类别。学校不得自行设立专项项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