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與保健
三軍總醫院臨床藥學部
陶育村 藥師
2008/12/15
營養與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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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食同源
為什麼要吃健康食品
日本: 維持健康、補充營養、改善病情
台灣: 補充營養、增進健康為最主要動機
誰會購買健康食品
女性>男性、年長者屬於高消費群(40-50歲佔了八成) 、已婚者(家庭主婦)
台灣保健食品的趨勢
高齡化時代、慢性病人口增加、自我保健
無病無痛 → 增強體力、延緩老化、保持青春、抗病防癌
健康產品市場
美國: 一年約新台幣13000億元
台灣: 一年約新台幣250億至3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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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vs 健康食品 vs 藥品
成分
人體
狀態
目的
查驗
登記
法規
食品
混合物或為劑量濃度較低的成分
健康
一般食用
(不可宣稱保健功效)
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
以特定加工或處理方法分離或精製某些有效生理活性成分
半健康
健康時的預防保健
預防保健用(可宣稱保健功效)
不能治療疾病
許可證
健康食品管理法
藥品
經純化,多為純物質且劑量高
疾病
可治療疾病
許可證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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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 vs 保健食品
食品: 分為「一般食品」及「健康食品」
保健食品: 只是一般食品的一種用語,是普通名詞
不得宣稱保健功效及「健康食品」字樣
是否具有功效不得而知
健康食品: 專有名詞、法律用語,經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才能稱之
可以訴求特定之保健功效、功效經由衛生署審查核准、可信度高
所有食品均不能做誇大、虛偽、或涉及療效之標示或廣告
一般食品: 違規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但涉及「健康食品」及「保健功效」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處辦
健康食品: 專適用於健康食品管理法
一般食品除了部分經公告需辦理查驗登記者外,大部分是不需要登記的;健康食品是需要事前登記許可的,才能輸入或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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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分類
健康食品
能夠滿足消費者「想要健康」的心理需求之食品
機能性食品
對人體健康具有整體、正面性調節作用的食品
有機食品
不使用化學農藥、肥料、添加劑及生長調節劑等物質的食品
特殊營養品
為某一類「特殊生理狀況的人」所設計的營養補充品
計畫性食品
「預防」不當飲食習慣所造成病變的食品
類藥劑營養品
「功效相當於藥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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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之管理規範
世界各國健康食品相關法規
日本特定保健用食品 FOSHU system
須提出在醫學上、營養上的保健功效具科學證據
核准後可宣稱「具有特定之功效」、不能宣稱「具有療效」
可宣稱適合高血壓 者使用,但不能宣稱該產品可預防或治療高血壓
英國 Food Safety Act
禁止宣稱可以治療疾病或幫助回復或改變生理機能
不宣稱對特定疾病具有療效即可上市、不需上市前核准
美國
宣稱某營養成分針對特定之疾病具有保健功效,須經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同意
台灣健康食品管理法(95年5月17日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施行。
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令正式公布,六個月後開始實施,因此自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健康食品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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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健康食品相關法規與命名比較
國家
修訂時間
相關法規
食品之命名
台灣
1999/8/3
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
美國
1994
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Dietary supplement
(膳食補充品)
日本
1991
營養改善法
特定保健用食品
中國
2005
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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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之管理規範
健康食品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法律名詞、專有名詞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非經查驗登記許可者,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功效宣稱也不得涉及療效: 定位於保健而非用於治病
食品欲標榜為「健康食品」
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才可稱為健康食品並使用健康食品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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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之管理規範
保健功效
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
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 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