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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6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座 25楼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6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浙经法意( 2015 )第 1551 号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与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单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指派章栋律师、夏远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 2016 年公司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债券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以下简称“《债券管理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 (以下简称“《 19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以下简称“《 2881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 号)(以下简称“《 3451 号文》”)以及《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以下简称“《 463 号文》”)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发行 2016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事项: 1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期债券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券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本所律师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债券条例》、《债券管理通知》、《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法律地位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持有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 年8月5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具体情况如下: 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注册号 330381000029136 ( 1/1 ) 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安阳街道财税大楼六楼丁俊辉名住称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国有资产项目投资、资产租赁经营、资产代理收购经营;国有储备存量土地前期工程开发管理;新造土地开发利用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1998 年7月 15日 1998 年7月 15 日至 2028 年7月 15 日止(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根据《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解散的情形。(三)发行人发债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