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中国上海市江场三路 181 号盈科律师大厦电话: 021-36697888 传真: 021-36697889 邮编: 200436 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宝钢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约定,担任宝钢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境内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合法合规及其他对发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行为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根据核查和验证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2008 〕第 1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1 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以任何其他目的进行使用。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以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宝钢指指指宝钢资源有限公司资源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本次发行发行人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人民币 23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本期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的“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指发行人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 23亿元短期融资券额度注册总额度发行公告指指《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公司章程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指指指《宝钢资源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新世纪德勤华永本所指指指指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办律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出具的德师报(审)字( 15)第 P1024 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指《宝钢资源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指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公司法》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指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