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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号(关于印发“樱花谷”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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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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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D01-2016-0023
磐政办〔2016〕122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樱花谷”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樱花谷”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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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谷”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休闲养生旅游“一号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县樱花资源优势,加快推进“樱花谷”项目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樱花谷”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一、项目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
(一)总体目标:打造全国“规模最大、品种最全、花期最长、观赏方式最多样”的樱花主题旅游A级景区。
(二)项目范围:以磐新线墨林至尚湖段(包括新线、旧线)和横窈线磐安段共50余公里的公路为轴线,穿过安文镇、窈川乡、双溪乡和尚湖镇四个乡镇。
(三)主要内容:开展沿线山林田地樱花套种、沿溪绿道建设、沿线村庄整治提升,建设樱花公园、重要景观节点和游客接待中心,开发沿线旅游项目。
二、项目实施责任分工
项目总体规划由县旅游局负责。相关苗木栽植、管护等技术指导由县林业局负责。沿线山林田地樱花套种的租地、栽植及管护,由沿线所在乡镇政府包干负责。苗木采购由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樱花苗木采购小组负责。樱花公园、重要景观节点、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工程以所在乡镇政府为业主,采取工程公开招投标形式实施。需迁移的杆线及地下管道等设施由该设施的产权部门负责迁移。沿溪绿道由县建设局负责实施。沿线村庄整治提升由县农办负责实施。相关水利设施由县水务局负责,由所在乡镇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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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谷”项目建设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包干负责。相关旅游项目开发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按照实际情况采取招商引资或政府主导模式逐步实施。
三、项目政策处理和补助(补偿)标准
(一)沿线山林田地樱花套种补助
1.苗木采购
统一采购苗木,具体按“樱花谷”樱花苗木采购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
2.租地补助
对沿线山林田地樱花套种实行特殊的土地租用,在套种樱花的基础上允许农户继续原有种植、经营,由所在乡镇政府核定数量、登记造册,与农户签订长期合同,先按樱花套种株数、后按套种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分类、分段制定。
按套种株数的土地租用:林地按每株每年5元给予补助。田地从种植当年开始计算,前1—5年按田地每株每年10元给予补助,5年后视情况调整价格或转为按面积的土地租用。
按套种面积的土地租用:按当年所在乡镇同类土地租用价格执行。
3.栽植补助
苗木栽植过程中的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按苗木规格大小分档补助,地径4—6厘米每株补助25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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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厘米每株补助40元,10—12厘米每株补助80元,13—15厘米每株补助130元,15厘米以上单独核算。

由乡镇政府组建专业队进行管护,管护内容包括除草、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第1—5年,每年每株补助10元;5年后补助价格另行制定。
(二)“樱花谷”项目工程政策处理
对樱花公园、重要景观节点、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工程总体范围内的樱花套种按照沿线山林田地樱花套种的标准进行租地和管护;与工程规划设计相冲突的杆线管道进行迁移,坟墓全部迁至统一的骨灰堂,参照县相应政策处理标准给予补偿;项目建设用地按需进行土地征收,相关政策处理按照《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横窈线景观公路提升改造工程政策处理意见》(磐政〔2016〕61号)的标准执行。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拨付
沿线山林田地樱花套种所需资金由县旅游局和县林业局共同解决;县林业局要积极包装、争取项目,为沿线山林田地樱花套种的购苗、栽植、管养筹措资金。购苗资金的拨付按照《“樱花谷”樱花苗木采购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租地、栽植、管养资金实行一年一付,经县旅游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核实后,按照本方案的补助标准划拨给相关乡镇政府,由相关乡镇政府统一支付。
樱花公园、重要景观节点、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工程的政策处理资金和工程建设资金由县旅游局解决,依托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开拓投融资渠道。沿溪绿道建设资金由县建设局解决;沿线村庄整治提升资金由县农办解决;相关水利设施资金由县水务局解决。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整合项目和资金,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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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谷”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樱花谷”项目实施工作要按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