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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根底知识:公安执法监视
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 一 ) 按监视主体分类
根据监视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视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视、检察机关的监视、
审判机关的监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视、公安机关内部的监视、公民和社会的监视等。
( 二 ) 按监视主体与监视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视主体与监视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视可以分为外部监视和内部监
督。外部监视是指监视主体与监视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这种监视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 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视、行政监察监视、检察监视、行政诉讼监视、社会监视等 ; 内部监视是指监视主体与监视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这种监视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 主要有督察监视、 法制部门监视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 三 ) 按实施监视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视的时间不同, 公安执法监视可以分为事前监视、事中监视和事后监视。 事
前监视是指监视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展的监视,如上级公
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
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视可以提前预防和防止XX现象的发生; 事中监视是指监视主体在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展的监视,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XX
行为发出纠正XX通知书, 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展现场督察等,事中监视具有
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事后监视是指监视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
法行为终结之后进展的监视,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视是对执法行为
的后果进展的监视, 对于XX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
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 四 )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