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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债务式兼并-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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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债务式兼并-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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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什么是承担债务式兼并
2 承担债务式兼并的特点
什么是承担债务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等价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丧失。兼并企业取得被兼并企业财产后,不得拒绝承担其债务。 这种兼并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即兼并方以数目为零的现金购买资债相抵为零的净资产。兼并的性质是合并还是收购,按照购买净资产式兼并的处理方式确定。
承担债务式兼并的特点
  这种兼并特点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不是以价格为交易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为交易标准。
  通常被兼并企业都具有潜力或其他可利用的资源。
  这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审判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零资产转让”:
  (1)甲企业在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注销,其余债务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资产连同债务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2)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注销,甲企业的开办单位承诺负担其余债务,乙以受让所得资产连同设立新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3)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的开办单位承诺负担其余债务,甲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变,乙成为甲企业的股东或独资经营者。
  (4)甲企业在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注销,其余债务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资产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就是所谓的“零资产转让”。
  零资产转让的最大问题是,那些没有连同财产一并转让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目前的审判实践对此的认识是:假设企业资产为100万元,负债为200万元,如果没有搞所谓的“零资产转让”,每一个债权人可以获得的清偿率为50%。现在企业的开办单位以“零资产转让”方式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连同100万元负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此资产成立新企业。余下100万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或由没有被注销登记的空壳企业承担。那么,被带到新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获得100%的清偿,显然从“零资产转让”中获益,而谁是受损害者?是不幸没有被挑中的另一半债权人,他们本可以获得50%的清偿,现在却可能什么都得不到。他们受到损害,显然是“零资产转让”的行为人挑选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承认这种挑选的权利,必然会造成这种不公正的结果。有的人会反驳说,企业在清偿债务时,根据客户的重要性甚至亲疏远近挑选债权人,只要不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谁也无法干涉。这种观点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要注意到,出让方转让全部或主要资产,实际上是一种对企业的清算行为,表明企业已经无意再继续经营下去,既然是清算行为,就必须以全部资产对全部债权人负责,如同承担债务式和转让净资产式兼并那样,在将全部资产转让出去的同时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