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抚养费辩论状
抚养费辩论状【1】
辩论人:孙民锁,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号。
被辩论人:孙翌铭,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1号,系辩论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长如,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1号,系被辩论人之母。
辩论人孙民锁因被辩论人孙翌铭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辩论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母肖长如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1日生育被辩论人。
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11月29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母肖长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长如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长如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
而辩论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21年11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辩论人和肖长如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长如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离婚时辩论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辩论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辩论人及肖长如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辩论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
因辩论人和肖长如房屋在一起,肖长如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辩论人垫付,这一局部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辩论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21年12月,辩论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辩论人经济拮据,无力承当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现辩论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辩论人承当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辩论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辩论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辩论人应支付被辩论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辩论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辩论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