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的研究 一、现阶段概述
(-)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特殊的存在形式,我们 可以定义: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殊性,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中与现实中呈现不同特点,第一个特 点是侵权地点不固定;第二个特点是侵权行为的虚拟化。因此,网络传播作品速度快,可 复制性强,有多种多样的侵权行为形式,从分析来看,有下列四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侵犯发表权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任何人都可以把作品上载到网络上供人阅览,此即意味着发表。 但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作者享有。如果没有经过作者同意,擅 自将他人未曾发表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供人阅读,这就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侵犯传播权
现在许多网站都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提供不同方式的作品在线或下教观看服务:有 的付费,有的免费;有的自己经营,有的提供链接。这些网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就侵害了 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侵犯使用权
许多网络用户喜欢从网络上下载他人作品并且使用,除去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 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外”,其他情形均构成了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财产权
主要表现为侵犯作者获取作品报酬的权利,通常也与侵犯网络作品传播权、使用权一起被 侵犯。一部好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能够快速风靡,也会给作者带来无法估计的经济回报, 这种回报是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和保护的。
(三)法律责任
笔者在考量司法实践后,拟从独立责任、共同责任、免除责任三方面来考虑。
.独立责任
山侵害著作权的现实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现实主体的确定,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提 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网站所 传输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有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的义务。这项义务使得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加害人的IP地址、用户登记资料、涉及侵权的相关网页记录等 资料。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资料确定出侵权人的现实身份。
.共同责任
网络服务者与现实主体共同进行著作权侵权活动(含教唆或帮助实施行为),应当与现实 主体承担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再有就是根据前文所述的应当提供侵权资料而未提供,应当 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而未移除的,山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的现实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免除责任
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内容向该网络商提出警告时,应当提交出原权利人姓名、电话、电 子邮件地址、通讯处、著作权证明、所实施的侵权内容情况和证据等①,如果不能提交出 示上述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拒绝移除,免除法律责任。
二、儿大难点
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使得网络维权困难重重。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下列难点: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地难以确定
网络是一个虚拟环境,作品能够任意地在网络上得到阅读和表现,而网络这种自由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