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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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的归责原则
1.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上,对于违约责任是采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一直存在争议。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来看,逐步确立了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即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或构成要件,除非由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只要当事人一方由违约行为,不管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之所以采严格责任为合同责任的原则,主要是因为违约责任源于当事人自愿成立的合同,除了约定或法定的情况,必须受其约定的束缚,如果动辄以过错免责,对于相对人就不公平,有损于合同的本性[1]。从国际立法文件和合同法归责的发展的过程看,以严格责任为合同的归责原则是符合发展趋势的。 [1] 孔祥俊. 合同法教程.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p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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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的归责原则
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认为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应以严格责任为主。但是网络传输的特殊性也会产生传统法律中不曾有过的问题,例如,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文件下载染毒等情况,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法律明确。在明确严格责任的同时,还需规定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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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的归责原则
2.免责范围
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债权人的过错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网络中,下述情形可认为是不可抗力:
(1)文件感染病毒。文件染毒的原因可能遭到恶意攻击所致也可能是被以外感染。但不论是何种原因,如果许可方采取了合理与必要的措施防止文件遭受攻击,例如给自己的网站安装了符合标准或业界认可的保护设备,有专人定期检查防火墙等安全设备,但是仍不能避免被攻击,由此导致该文件不能使用或无法下载的违约行为,许可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盖言之,许可方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后,不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排除许可方返还对方的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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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的归责原则
(2)非因自己原因的网络中断。网络传输中断,则无法访问或下载许可方的信息。网络传输中断可因传输线路的物理损害引起,也可由病毒或攻击造成。如果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自应属于不可抗力。
(3)非因自己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例如,消费者购物通过支付网关付款,由于支付网关的错误未能将价款打到商家的账户上,虽然消费者对此毫不知情,但商家由于未能收到价款而不履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遭受攻击而不能履行的,也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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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电子合同的特点,我们认为,除此之外,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有实际履行、继续使用、中止访问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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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1.实际履行
对于信息产品而言,实际履行有其现实意义。首先,信息产品本身的易复制性使得它不易灭失,这就使违约方在违约后仍然有条件继续履行,对被许可方而言,可以继续得到所需要的信息。其次,信息产品多数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尤其是专业化的信息产品,从标的的接受到投入使用有一个时间过程,如果守约方另寻其它替代品,又会消耗一段时间,显然对守约方不利。第三,对于信息访问合同,被许可方的目的即是获得有关信息,只要不是因为信息内容上的原因而违约,进行实际履行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第四,信息产品的销售、许可与服务是浑然一体的,这使得信息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比其它合同更复杂,涉及当事人的多种利益,实际履行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尤其是接受方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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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1.实际履行
盖言之,实际履行给守约方较大的选择权,守约方可以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择实际履行或者其他补救方式。在没有守约方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判定违约方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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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2.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是指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关信息。在传统合同中,虽然也存在因违约而停止使用并交回标的的情况,例如,房屋的承租方违反约定改变使用性质,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交回房屋。当标的为信息产品时,停止使用具有特殊意义,对于信息产品,交回的只是信息产品的载体,所以交回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唯有停止使用才能保护许可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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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2.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内容包括被许可方所占有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