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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法定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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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法定刑.doc

上传人:beny00011 2016/7/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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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法定刑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法定刑。在司法考试复****期间,主要复****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法定刑。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罪状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罪名 2014 司考刑法分则:诈骗罪 2014 司考刑法分则:侵占罪 1.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如对具体犯罪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至于如何具体处刑,完全由审判机关决定。这种法定刑没有统一的量刑幅度,实际上没有提供处刑标准,不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设立、承认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与法治相抵触。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得承认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易言之,当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事实上没有规定法定刑,也没有可以援引的法定刑时,对该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所以,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这种法定刑。 2.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这种法定刑缺乏灵活性,司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难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不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新刑法规定了少量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 121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应当认为,该条后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一方面,它只是针对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而言,并不是针对该种犯罪的所有情形;另一方面,它不是出于对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对劫持航空器并发生上述结果的犯罪,应当而且只能判处死刑(另参见刑法第 383 条第 1款第 2项、第239 条)。在这个意义上说, 它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律敎育网【分则条文中带有绝对性刑种的罪名】/ 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为相对确定主义,但同时也存在绝对确定的情形,且为死刑立法,这种情形总体上是非常少见的,在数罪并罚中并罚规则的运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 121 条); 2、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 239 条); 3、拐买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240 条); 4、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317 条第2款); 5、***罪、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达 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385 条)。 3.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其特点是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这种法定刑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 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适应具体犯罪的不同情况,有利于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应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变化,有利于刑法的相对稳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通常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必要对这种法定刑再作具体分类。(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只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 433 条第 1款前段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