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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席志国】法教网冲刺班民法第1-4编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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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席志国】法教网冲刺班民法第1-4编讲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二、民事权利分类
(一)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享受利益。(权利义务的直接实现性)
(2)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少数人。义务主体的义务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继承法中受遗赠人2个月没有表示视为放弃的)放弃权。
不属于形成权:催告权(本身在民法上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放弃所有权(属于所有权权能)、免除债务(行使债权的处分权能)。
。承认有请求权,但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作的区分。
绝对权,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义务主体。权利人之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又叫对世权。支配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可以排除一切人的干涉。
相对权,以特定的少数人为义务主体。又叫对人权。债权等请求权是相对权。
第二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要件。
。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情形。
。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 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利害关系人无顺序的限制。
。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1)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财产关系方面,返还财产及孳息。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正常情形法定期限为 4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为意外事故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