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
1、 2008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该规范中明 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 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 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 则、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 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措施工程清单、其他工程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 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 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 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在编 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 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 可能减少暂定工程,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 量清单特征工程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 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 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费用、措施工程清单费用、其他工程清单费用和
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
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
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 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 释。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 规定: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工 程,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 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 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 为结算的依据。
二、在实践中的具体处理
(1)如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包
含了按图施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且设计变更等亦不作调 整,则不能增加;
(2)如是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如果本 身清单数量有错误,要增加;如清单无错误,视为漏项分 摊,不能漏项增加。
三、固定总价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
1、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 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 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 量的增加。
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1)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
(2)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
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 种材料。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 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 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 费用等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