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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1/10/9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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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之我见
我国在 1997年3月 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 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 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 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 及防卫过当和无限权等问题发生争论较多。毋庸置疑,新刑法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 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要求下对正当防卫的重新界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适 用范围,放宽了防卫限度, 对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中,我主要就自己对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也就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即对不法侵害在什么时间、什么阶 段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即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即通常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或者说方式、手段等;防卫的客体,即正当防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无限防卫权,即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 防卫的前提,即正当防卫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等的一点理解和认识进行阐述,如有不 当之处,请老师给予指正。
一、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 也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关于这一点好像没什么可争议的,但是我觉得大家还是 忽略了一点,就是所谓的 “其他权利 ”,那么这个 “其他权利 ”指的是什么或者说还包括 了那些人身权,财产权所不能涉及的呢?众所周知,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主要就是人身 权,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那么为什么就唯独把政治民主权利给省了呢?纵观刑法和 相关法律也没有发现将其排除正当防卫之外的一点痕迹。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立法者的 疏忽,而是基于更深一层次的考虑,比如现行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实 际运作当中侵权行为主要是同政府的公务行为相联系的,而且大多数是以程序性违法 来体现的,并未对公民造成实质性危害, 反过来说, 即使发生了选民破坏选举的冲突, 也应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如果确实有个别不法分子出于某种原因趁机煽动群众造 成严重后果的,则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起相应责任,而不能以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 卫来对抗,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但另一方面又没有对其加以否认,我 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中可能 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的默认。所以我的理解是:对证民主权利中存在的不法侵害能不能形式正当防卫全取 决于基层的民主法制化进程,这就有待于我们的法律工作者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逐步 完善了。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性。 即对不法侵害在什么,什么阶段可以行使正当 防卫,无论是新旧刑法,都采取了 “正在进行 ”这一表述方式,但就是对它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