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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yzhlyb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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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1997 年5月 23 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 7年6月6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 年6月6 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2004 年5月 11 日根据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 19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以及个人, 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事业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 为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 2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区(市)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市、区(市)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 制定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 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管理人员培训, 承担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五) 依法查处档案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乡(镇) 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 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 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三) 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 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 第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 接收和征集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 (二) 对所存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 采取各种方式,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九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 市和区(市) 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 (二) 市可以设置城建等专门档案馆; (三)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有关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四) 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可以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第十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区(市)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 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档案馆的变更或撤销,按设置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选配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三章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