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doc.doc

格式:doc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doc.doc

上传人:sftnqws018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doc.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原文地址: akaoshi/ziliao/ 司法考试复****资料民法: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2016-02-29 11:58 来源: 纠错打印收藏大中小分享到: 司法考试复****资料民法: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中投入更大精力。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 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 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 因而地役权的成立, 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其一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其二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之理。第二, 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 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否则, 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而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为特定人享受时, 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至于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 (1) 以供役地供使用, 如通行地役权。(2) 以供役地供收益, 如用水地役权。(3) 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一般来说, 相邻关系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 因而也就多是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方面加以规定, 多属强制性规范。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例如, 相邻关系有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得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的土地上或建筑物上, 因此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即负有不得安装此等装置的义务。如果邻人豁免这一义务, 则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就可以设定一个向邻地或者邻地建筑物上直接注泻雨水的地役权。(4) 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 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第三,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 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 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 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 即需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而单将地役权让与他人, 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让与他人, 也不得以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两个人。我国物权法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 地役权一并转让,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如果在需役地上设定其他权利, 则地役权亦包括在内, 例如, 在需役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则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