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第一章
保障业务的顺利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条
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
度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所配备全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
格
岗位责任制。第二条
遵守财经纪法规和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第三条
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
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
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不
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第四条
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所由主任分管财务工作。第五条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 都应经合伙人律师会议审核。
会计制度第二章
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七条
会日目。月日起至月会计年度自公历本所以 1 13112 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第八条
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九条
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第十条
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
齐
备,资料可靠。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第十
一
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 不得提
前
和延后。第十二条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第十三条
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
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
司法
行政机
资金管理第三章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第十五条
1
出租;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本所要遵循国家规 第十六条 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 .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
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应当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 不得超过核定的
限额。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 第十七条
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收费管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所接受委托, 必须与委托人签订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
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
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律师服
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