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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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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0522( 颁布时间) 20030701( 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文号)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200 3年5月22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3 年7月1 日起施行) 注: 本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 18 件规章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1.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 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报批。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当地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4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5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擅自交付施工的, 处以 300 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 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 处以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条为发展气象事业, 规范气象工作, 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灾害防御、科学研究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