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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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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管理办法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工作,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组织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团的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了做好各团总支、团支部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促使团员青年及时、足额交纳团费,团组织用好、管好团费,特制定了《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学年足额交纳团费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一次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条 共青团员每学年统一交纳该学年全部团费,由各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交团总支组织委员,汇总收齐后上交院团委。共青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条 共青团员交纳团费的基本标准为每学年3元/人,共青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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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团总支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所收取团费总数上缴院团委。
  第七条 院团委由组织部负责收取团费。指定专人负责团费管理。团费应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组织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第八条 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主要用于以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