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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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概论
学****目标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的分类和内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护;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适用原则、税制结构类型;
、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制度和税收结构的演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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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一、 税收
税收产生的条件是什么,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国家决定论。
(2)经济条件决定论。
(3)国家与经济条件不可偏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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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中,“税”曾经被称为“赋税”、“租税”、“捐税”、税金、税收等。
“税”由“禾”与“兑”组成。“禾”为谷物,泛指农产品;“兑”有送达、换取之意。“税”的本义是社会成员以其占有的土地为基础,将一部分农产品交给国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汉语中的“税”字,最早见于《春秋》(或其解释《春秋左氏传》,即《左传》)所记鲁宣公十五年七月(公元前594年)“初税亩”(“初”为开始之意,“税亩”是对土地征税),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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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各国的税收发展道路不同,但都在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逐步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征税也逐渐成为一门艺术。路易14时期的重商主义者、时任法国财政部长柯勒贝尔曾经说过:“征税就像从鹅身上拔毛:你要拔最多的毛,但又最好不要让鹅叫。”形象地概况了征税艺术,即要做到“取人不怨”,拔下鹅毛,还能长出更多的鹅毛。“轻轻地将税负加在无穷点上,而不加重于任何一点。”(阿瑟•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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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血脉。”(卡尔·马克思)“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支付的对价。”(贾斯汀斯·奥利维尔·温德尔·霍尔姆斯)“民以食为天,国以税为本”。强有力的政府,完善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都是靠税收支撑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税收走过了曲折的道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税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增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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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利润、信贷、利息、折旧、罚没、规费等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区别,成为一个特殊的分配范畴。税收的特征应是区别税与非税的根本标志。税收“三性”。
(1)强制性。
(2)无偿性。
(2)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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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
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涉及到有关国家征税的规定。公元前1000年至600年的古印度法律制度中,《乔达摩法经》就设有《收入与赋税》一章;随后制定的《摩奴法典》还进一步规定了一些简单的征税准则。中世纪以后,各国封建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教会势力和教会法也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因此,欧洲各国有关征税的规定多见于通用的教会法典中。西方国家进入近代社会以后,资本主义税收法律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而逐步形成。从17世纪到19世纪初,西方各国纷纷确立了立宪征税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也相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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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注会教材)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化,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愈来愈复杂,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征纳税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坚持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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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基础是国家强制力,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在君主主权的社会中,国家强制力来源于君主至高无上的个人意志,税收并不一定依靠法律而仅凭君主的意志。只有在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是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国家强制力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任何人都不得不经法律许可行使国家强制力。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收应该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存在,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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