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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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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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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27 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
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
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所
于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且取得由财政部统壹印
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统壹领取、管理和发放,州(市)财
政部门根据所辖县的情况统壹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且根据所辖县的审批情
况发放到县,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州(市)、县级财政部
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五条省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有 3 名之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之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第七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方案。申请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申请事由;
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 办公场所、
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二)机构的协议或章程。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
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之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
件。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于机构
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接受委托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手续;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办法(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方案等);
.会计资料的交接和管理办法。
(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 日内不能作
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申请人。
第九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