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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解析.doc

上传人:annimy 2021/10/10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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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解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因播放电影《英雄》时插播广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把浙江翔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原告在翔云电影大世界处欣赏影片《英雄》,电影播出前播出广告约10 分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强迫消费,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翔云电影大世界向原告退还电影票价40 元,赔偿损失40 元,并停止在影片《英雄》播出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另影片《英雄》系由某公司出品,某公司在电影拷贝中添加广告的行为,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某公司在影片《英雄》拷贝中删除片头广告内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理由:其与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影《英雄》播放合同规定“电影院必须播出随片附带的贴片广告,不得少播、漏播”,据此,被告仅仅只是依据电影所有权人要求完整地播放电影而已,这种尊重版权完整性的行为显然不会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也就谈不上知情权了。
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这一案件?为什么?
答:原告在翠苑电影大世界处购买电影票观看故事影片《英雄》,,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播放影片《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此,翠苑电影大世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应根据本案侵权的具体情节与所产生的后果予以适当确定。鉴于翠苑电影大世界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也未构成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交易,故原告要求翠苑电影大世界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英语培训教育机构承诺为学员提供良好的英语培训服务,但是学员不能听懂为其安排的课程,不能达到提高英语水平的目的,消费者小王为此将培训教育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培训教育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学费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小王为了提高英语水平,与北京快瑞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双方约定在2009年4月至2011年42万多元的教育培训费。但是,在培训过程中,小王听不懂公司为其安排的课程。之后小王找快瑞克公司要求中止协议,退还学费,但是快瑞克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因此,小王将北京快瑞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快瑞克公司辩称,其与学员小王之间签订的《学员就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规定了就读时间、学费、报名事项等事宜,其中已经约定了学员一经交费上课概不退费;并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教学义务,小王不能听懂课程,是由其自身英语基础差、学****不刻苦、多次长时间休学等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王与快瑞克公司签订英语培训协议,但是,小王在听课过程中,因自身困难难以理解课程,多次提出退学申请。快瑞克公司虽根据小王的情况对之进行专门辅导,但是小王仍跟不上课程,,有失公平。
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这一案件?为什么?
答: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王与快瑞克公司签订英语培训协议,但是,小王在听课过程中,因自身困难难以理解课程,多次提出退学申请。快瑞克公司虽根据小王的情况对之进行专门辅导,但是小王仍跟不上课程,,有失公平。
应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学员就读协议》,并退还学费。
3、因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的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某,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航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1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范某于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担任航空安全员,因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范某将该分公司书记和保卫处副处长打伤。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某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件,将他列入黑名单。2006年3月20日,范某与厦航达成协议,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2008年6月29日,范某的女儿出生。到2008年9月15日,范某先后7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随后,范某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航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厦航侵权,同时索赔各项损失5万余元。
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这一案件?为什么?
答:厦航拒绝范某乘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对范某人格尊严权的侵犯,应
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1)厦航所发函件包括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状况的叙述、对范某离开厦航时行为的描述以及对各机票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