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七章附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迪拜出租车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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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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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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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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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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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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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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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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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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