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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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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新劳动法合同)关于适用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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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 [2009]73 号)
壹、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于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事务且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就
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
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
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关联民事法律处
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和前款情况相似
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
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壹个月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
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
的义务以及是否存于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
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
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 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 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 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 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 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和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 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 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 的自然变化等等,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 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能够视为“书 面变更”。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壹)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
未依法和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 2001 ) 14 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能够“视为双方之间存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且以原劳动合同
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
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
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
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和用人单位签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
壹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
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 因法定顺延事由, 使得劳动者于同壹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
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
的特殊情况, 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 而非不得终止。 《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情形之壹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
止。”于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
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
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 已经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和劳动者第三次 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