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doc

上传人:endfrs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2004 年5月 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2 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 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 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区(县) 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本市建设、公安、安全监察、工商、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 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区(县) 质量技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五条(许可管理) 电梯的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第六条(电梯保险)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 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损失程度。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生产单位的质量要求) 电梯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禁止制造、安装存在产品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梯。第八条(电梯出厂的证明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 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以及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九条(制造单位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 (二)提供急需的电梯备品备件; (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第十条(禁止转借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借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销售单位的质量责任)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电梯产品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和其他标识,并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监局备案。电梯销售单位销售进口电梯的, 应当持制造商委托代理的证明材料以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市质量技监局备案。第十二条(禁止销售的产品)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产品: (一)无电梯制造许可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制造单位不能提供技术资料的; (四)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五)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产品。第十三条(施工前的告知)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将拟进行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 3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第十四条(质量自检和监督检验)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质量自检,并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检测合格。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售后服务)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质量合格书,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售后服务。第十六条(日常维护保养的规范) 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需更换的零部件, 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电梯产品的维修零部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七条(改造、重大维修的规范) 电梯的改造、重大维修, 应当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原则,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改造技术规范,由市质量技监局另行制定。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购的电梯产品系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 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并且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二) 电梯的安装由取得国家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并保证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三) 向使用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 并附有齐全的各项证书, 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十九条(电梯运行基本条件)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运行条件: (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三) 使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能够满足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 电梯

最近更新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5页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38页

X公司是一家生产 6页

005-目标、指标和方案控制程序 12页

企业员工激励问题研究方法 22页

2024年压力表资金申请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65页

2024年无碳复写纸资金申请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 62页

2024年投影机照明灯资金申请报告代可行性研究.. 63页

2024年太阳能电池组件资金申请报告代可行性研.. 68页

群聚会邀请函六篇 10页

2024年饲料添加剂项目投资申请报告代可行性研.. 64页

2024年数显读卡仪资金需求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 56页

2024年实罐杀菌设备及自动控制资金申请报告代.. 65页

2024年湿式氧化装置资金筹措计划书代可行性研.. 76页

酒店年度工作计划优秀8篇 10页

销售经理述职报告 50页

2024年软胶囊剂机械资金需求报告代可行性研究.. 71页

高三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案 11页

高中班主任德育工作计划 17页

手工陶瓷作坊项目融资方案 38页

怀旧小店项目融资方案 43页

彝族蜂蜜项目融资方案 39页

仓储物流配送优化 33页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苏宁融资结构 28页

2023年消防救援站党支部工作总结 4页

儿和娘初试云雨情后续 2页

教师心得体会师德感悟篇范文2023年 9页

消防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格 4页

夹江陶瓷产业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况 5页

附着式钢管抱杆铁塔组立施工方案 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