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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指引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指南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下列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四、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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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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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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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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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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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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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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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