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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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1、《再保险》 ,胡炳志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2、《再保险》,陈继儒主编,西南财大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
3、《再保险业务与经营管理》,姚和贞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
4、《再保险学—理论与实务》,陈继尧主编,台北,三民书局;
5、《新编保险会计》,陶存文主编,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
6、网上资源(瑞士再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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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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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是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其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方式。即保险人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即直接业务已经存在的条件下,保险人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从而建立分保关系,把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再一次进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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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
分保分出人——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分保分入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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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费及分保佣金
分保费——分出人因向分入人转嫁了风险及责任而相应付给分入人的保险费(是原保费的一部分),也称再保险费。
分保佣金——分入人付给分出人的费用,以弥补分出人承保业务的开支,也称分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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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分保
再保险具有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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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从逻辑关系上看,原保险的存在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合同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进一步分散。
2)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和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原保险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给原保险人。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再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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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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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保险
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逻辑关系上看,再保险必须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二者不存在任何连带责任关系。
注意:原保险受益人的利益实质上是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但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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