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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怎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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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怎样.doc

上传人:beny00011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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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走私废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怎样的走私废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怎样的(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 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走私废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怎样的?(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三)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主要考虑三点:一是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 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二是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走私废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怎样的(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