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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由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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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由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doc

上传人:cxmckate6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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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记一起由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以下为周海滨律师在青岛经办案例,案情简介如下: 犯罪嫌疑人王某, 系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下属某单位人员, 经他人举报( 举报他受贿 3 万元), 反贪局对他进行调查, 王某除交代该 3 万元外, 还交代了其他受贿近 3 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 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事人家属找到我们时, 一审已经开完庭, 我们及时了解了案情,并跟办案法官及公诉人员做了初步沟通, 但由于我们没有参加庭审, 办案人员并没有把律师的意见当回事。一审判决送达后,我们马上会见了被告人王某,通过详细的与其沟通, 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 王某称上述北海分局下属某单位实际上承包给了李某个人,李某个人自己聘用王某为其工作。这个线索相当重要,我们马上辗转联系到了李某, 李某一开始有顾虑, 经过我们的耐心劝说, 他终于答应帮王某澄清事实, 他拿出了当时与北海分局下属某单位的承包协议, 也拿出了他给王某发放工资的工资单。我们马上联系法官、检察官, 将上述材料提交他们审查。事实胜于雄辩! 在二审诉讼中, 检察官主动承认基层公诉人员调查不到位, 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于是二审改判,王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缓刑。我的感慨: 我们律师救了一个人! 因为我们的进一步的深入调查! 对该案的反思: 1、律师应该深入调查案件, 在会见犯罪嫌疑之前, 就要仔细反复阅卷,发现疑点难点; 2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充分获取信息,尤其是无罪或最轻的线索; 3、对于这些线索, 要引起高度重视, 并积极落实, 本案中如果李某找不到或不配合,案件结果很难预料; 4 、并不是所有的办案人员都是认真负责的,律师的介入也是对他们的监督。周海滨,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同时具有文学学士学位, 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