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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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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与家庭法
第一页,共34页
第一节 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第二页,共34页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前者一般指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等。
后者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存在另外的婚姻关系等。
第三页,共34页
(一)婚姻举行地法
是一条古老但目前仍然流行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如果结婚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该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而且在任何地方都有效;反之亦然。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结婚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其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根据“既得权保护说”,将当事人依婚姻举行地法结成的婚姻视为一种既得权,这种婚姻也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3、婚姻的有效成立与否关系到举行地国家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所以必须适用举行地法;
4、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地法简便易行。采用此原则的有美国许多州和大多数拉美国家。
第四页,共34页
(二)当事人的属人法
由于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是否成年、是否神智健全、是否已婚等)有密切关系,所以许多国家对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问题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凡符合当事人属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效婚姻。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简便容易。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做法:
1、适用夫的本国法。目前此种做法已落伍于时代,为许多国家所放弃。
2、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日本法例》第13条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波兰、奥地利和秘鲁。
3、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婚姻只有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婚姻。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37条。
第五页,共34页
(三)混合制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考虑了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其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举行结婚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如果外国人之间结婚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时,仍可以结婚。
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7和38条以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同时规定如果外国人“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碍时,则不能在匈牙利结婚”。也即外国人如若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婚姻举行地匈牙利法的某些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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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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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与王芳婚姻登记案
英国人乔治生于1987年,2005年来中国,在北京外语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200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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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形式要件
目前,主要有民事登记和宗教方式
根据民事登记方式,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才成立。
宗教方式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信仰的宗教的规定,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后,婚姻才成立。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不过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