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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1/10/13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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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运营者的合法权 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出租汽车的企业、个人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设立 出
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出租汽车调度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 市 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 职
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壹管理、鼓励竞争、 协
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之上;
(二)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之上;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核且取得合格证书。第八条出租汽车必须符合
下列要求:
(壹)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身装饰;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隔离
装置和准确有
效的计价器;
(四)于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件,于车内张贴车辆收费标准, 且备 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申请运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壹)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于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 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运营申 请表》,写明运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 制度等情况。出租 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
(三)申请者取得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 饰,安装隔离装置、计价器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 险;营运车辆按 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
(四)申请者取得车辆号牌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车辆、运营场所、停 车场地、驾驶员和管理制度等情况,经检查合格后发给出租汽车营运证件、 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和《服务监督卡》。
(五)个体出租汽车运营者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应当报出租汽 车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运营者的运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 运车辆情况每年复审壹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运营第十壹条出租汽车 运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 租汽车运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且对 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 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出租汽车、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 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按照“安全第壹、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程、驾驶 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且认真贯彻落实;
(四)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不得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 车证》
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和业
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
的培
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