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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休假与请假制度
1 •休假制度(1)年休假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 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 每年休假15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经组织安排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 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不 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 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当年不再享受 休假待遇。
若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内分几次休假。
工作人员申请休假,在休假前 3天向处室负责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处室科级领导休假,在休假前5天逐级向分管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提出申请,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申请人被批准休假,应在休假前及时完成当前工作并做好交接。
分管副指挥长应明确休假人在休假期间的岗位职责代理人。
工作人员休假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相关请假审批手续一律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 探亲假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 1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 除外,下同)。
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 1次,假期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探望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1次的,可两年合并享受探 亲假1次,假期计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均不补假。
(3) 婚假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而享受的假期。
婚假一般为5个工作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 初婚者,另增加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 产假产假是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
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加 15 天,母乳喂养增加 30 天。
24 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 30 天,男职工可给予护理 假 15 天。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30天假期;怀孕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 42 天假期。
职工休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息的, 其继续休息期按病假处理。
(5)丧假丧假是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 而享受的假期。
丧假为 5个工作日 (另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国家法定节日假按规定执行。
(7)公休日及其它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日, 公休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可享受半天假期,如遇双休日不补休。
2.请假制度( 1)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