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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为提高房屋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场所
(一)学校场所在不影响学校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对外租赁使用。对外租赁使用时,由学校场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包括租赁方业务范围、水、电负荷与环保指标等,报财务资产部审批。场所收费标准,由场所使用单位、财务资产部根据市场价格予以核定。
(二)场所使用单位应对租赁方的资质(身份信息)、信誉、业务经营范围等进行考查,由财务资产部委托场所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员工应无犯罪记录,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接受学校相关管理。
(三)由场所使用单位对租赁方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管,包括合法经营、安全措施等,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安全后勤部根据租赁协议负责租赁场所的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管理与正常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场所租赁费全额上缴财务资产部。由场所使用单位负责催缴使用费。安全后勤部收齐水、电、暖等费用并上缴财务资产部。租赁收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财务制度。
(六)财务资产部会同安全后勤部,不定期对租赁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经营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惩罚,直至收回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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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级学院因校企合作对合作企业提供场所时,若有租赁(收费)关系,也使用本办法,同时报教育教学部审批。
(八)除二级学院、安全后勤部,其他单位不得对外租赁学校场所。
二、设备
(一)设备对外租赁须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对外租赁应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