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切实保护耕地, 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37 号令) ,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二) 坚持节约优先战略, 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供需双向调节, 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 实行差别化管理, 优先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 (四) 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 (五) 开源和节流并举, 新增用地指标使用与存量用地盘活挖潜 2 统筹安排,双重考核; (六)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 国家设置且下达的计划指标: 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等;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二) 自治区增设的土地管理绩效指标: 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增减挂钩周转计划指标、区位调整率指标、征地率指标、供地率指标等。第五条自治区与各市、县应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 必须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 不得突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计划编报第六条需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投资主管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 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 按项目向自治 3 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 同时抄送拟用地所在市、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化考评排序情况以及《广西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提出计划年度各市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地下一年度计划建议, 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县(市)同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县提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市计划建议, 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后, 于每年十月十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南宁市、柳州市和桂林市, 在上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中,应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各市计划建议中应将重点县(市) 、重点镇计划指标单独列出。自治区农垦局的计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