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情节 裁量幅度 其他处罚
GTDJ-1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情节 处2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一般情节 处12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处1200元以下的罚款
GTDJ-2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情节 处10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一般情节 处450元以上105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处450元以下的罚款
GTDJ-3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重情节 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款
一般情节 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处150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