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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裁量基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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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裁量基准.xls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1/10/15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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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裁量基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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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情节 裁量幅度 其他处罚
CPCC-1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相关法条】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从重情节 、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款;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般情节
从轻情节
CPCC-2 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法条】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