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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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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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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长袁宝成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但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共监控视频、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综合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探测、档案信息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务、交通、公路、安监、国土、公安、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在新区建设中, 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鼓励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第七条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共同确定相关规划。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规划红线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穿越除外)。综合管线规划中管线有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现有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的各类管线应符合公路养护、建设及规划发展需要。(二)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给水管、雨水管、电力管线;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气管、污水管、通讯管线;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