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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7/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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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对“人”的理解差异【摘要】: 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于对“人”的理解差异。由于中西法律定位不同, 二者追求的终极目标便有了很大的差异。西方法律追求的是在完善法律规范下的井然有序, 中华法系则是旨在消除纠纷的" 无讼"。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的" 市民化" 倾向, 中华法系则存在着" 伦理化" 倾向。中西法律文化也存在某些暗合。【关键词】: 中西法律文化渊源差异人前言: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 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 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在立法方面君主独揽立法权, 以言代法。即法权渊源出于君主, 国家制定成文法要考虑君主的喜怒哀乐, 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话语“法庭上见”、“找我的律师谈”, 己为我们所熟悉, 并让我们不断体会到了西方人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 现任总统布什及英国首相布莱尔因对伊战争情报有误而受到本国议院的质询, 法国总理施罗德曾因染发遭到公众的诚信质疑等, 西方的政治文, 化与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传统。西方人对法律、诉讼、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以及相关的行为****惯、政治行为等, 展现了完全不同于我们中国人对待这些问题的法律文化。一、中西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 即性恶论和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 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可事实却恰恰相反, 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 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究其原因, 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 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 于是不再有权威, 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 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如苏格拉底所说: 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这种求诸于内的思维方式让西方人在空白的基础上以完全理性而符合逻辑的方法创造规则, 这不仅有利于民主自由氛围的产生, 同时也影响到法律的制订与研究。在西方, 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 再到罗马法精英们, 他们的共同点是借助自由的学术空气进行广泛交流。而反观中华文明,法自然是贯穿始终的主流思想。与天地同生的人类****惯从自己的起源之处自豪地寻找真理。性本善的思想也让古人们相对理性而言更注重道德。于是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 缺失了一个从理论角度专门研析法律的专业法学家群体。二、人的本质的差异中西文化中“人”的差异, 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中国传统文化从“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 认为人之为人, 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 在于人有道德, 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