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民宿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ﻫ
第 1 条 
ﻫ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ﻫ
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
第 3 条 ﻫ ﻫ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ﻫ 第 4 条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ﻫ
为县 (市) ﻫ 第 5 条 ﻫ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ﻫ ﻫ 一风景特定区。
ﻫ 二观光地区。ﻫ ﻫ 三国家公园区。
ﻫ 四原住民地区。ﻫ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ﻫ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ﻫ
八金门特定区计划自然村.
ﻫ 九非都市土地。ﻫ ﻫ 第 6 条 ﻫ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ﻫ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 7 条 ﻫ
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ﻫ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ﻫ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ﻫ 第 8 条 ﻫ
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ﻫ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ﻫ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于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ﻫ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于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 9 条 ﻫ ﻫ 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ﻫ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ﻫ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