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2014年在职研究生《民法学》复习指导: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4年在职研究生《民法学》复习指导: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doc

上传人:dyx110 2021/10/17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4年在职研究生《民法学》复习指导: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2页 /总页数 7 页
2014年在职研究生《民法学》复****指导: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各国民法中两种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其设置目的,主要在于及早确定长期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在原先的家庭中及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在家庭中形成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民事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引起的与其他人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并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二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二年。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对于这些利害关系人来说,因为自然人的下落不明,他们与该自然人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3页 /总页数 7 页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即申请受理公告判决。
2.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代管人(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有关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失踪人债权债务的履行。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代管人可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其债务,并可代失踪人接受他人的债务履行。例如,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有关诉讼,在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财产代管人。
由上可见,宣告失踪的目的,只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3. 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财产代管人在得知该自然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并未失踪后,对被宣告失踪人应支付的费用应立即停止支付,但对于以前已支付的费用,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被撤销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不得追回。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