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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工作方案.doc

上传人:1542605778 2021/10/17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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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工作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枣强县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根据市局要求安排我县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如下:
一、核定申请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排放重点污染物的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指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包括工业企业、通过环评审批的污水处理厂、生活源集中供热锅炉和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医疗、餐饮、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其具体规模为:
①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
②建有6个以上(含) 基准灶头的餐饮服务企业,或者达到日排放废水100吨、化学需要量30千克以上任一条件的餐饮服务企业;
③生猪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2万只以上、***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批复在有效期内)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二、术语和定义
1、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2、政府预留排污权
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3、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4、可出让排污权
可出让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淘汰落后和 过剩产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所削减的可用于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三、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
1、未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核算结果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排污单位排放废气(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
(一)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废气(水)排放量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达到设计负荷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的废气(水)排放量。
(三)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
(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
(五)根据行业采用的主导工艺,参照其他各类经验系数确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其初始排污权以排放绩效值或排放标准确定。
3、已通过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指标大于1、2要求核定的排污权指时,初始排污权按照有偿取得的指标取值。
四、可出让排污权的核定
1、现有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为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值与减排措施实施后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差值。
减排措施实施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依据以下材料综合确定:
(一)与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二)各级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