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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让生态损害者“无路可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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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让生态损害者“无路可逃”.doc

上传人:lily8501 2021/10/17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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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让生态损害者“无路可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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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让生态损害者“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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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相关主体各负其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才能行之有效,成为护卫生态环境的“法宝”
广东珠海日前出台《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的积极响应,也体现了一种壮士断腕、刮骨疗伤的环保决心。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以公众最为关注的雾霾问题为例,尽管自然因素如气象条件不容忽视,但根本原因在于人类不断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来源于我们日常生产和生活活动,包括建筑施工、机动车尾气、工业生产、餐饮服务等。可以说,生态环境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我们既是生态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又是生态环境问题的受害者。
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比如,少开一天车,少用一张纸,少耗一度电,少漏一滴水,都有助于解决我们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但是,许多时候,引进一个污染企业,就足以抵消这些努力。在这种情况下,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其主要领导的环境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现实中,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政治资本,不惜牺牲当地的自然资本,在以“漂亮”的政绩得到重用、提拔后心安理得地离开,留下的却是难解的生态环境问题,最终受害的是当地百姓。此风日长,致使各地的生态环境“欠账”越积越多。在这样的意义上,我国大气、土壤、水环境的恶化,很大程度是“人祸”。
根治“人祸”,不能靠“人治”,只能靠“法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迈向生态环境问题“法治”的重要一步。我国《环境保护法》早就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遗憾的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迄今为止,很少听说哪个城市的市长因为任期内环境质量严重恶化而受到追责。反倒是听闻一些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大开绿灯”,甚至在引发严重污染损害后依然对污染企业加以袒护。如果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类似的问题即使不能绝